學校周邊交通違規及事故態樣
一、
常見交通違規行為:
(一) 超速行駛:
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規定:行經設有彎道、坡路、狹路、狹橋、隧道、學校、醫院標誌之路段、道路施工路段、泥濘或積水道路、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,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,均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。違者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
(二) 違反號誌:
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2條規定: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、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,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,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。違者可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。
(三) 違規停車:
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11、112條規定:
1. 交岔路口、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。
2.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、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。
3. 不得併排臨時停車。
4.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。
5.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、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。
6. 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,不得停車。
7. 不得併排停車。
違者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。
(四) 未戴安全帽:
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8條規定: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,且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,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,於顎下繫緊扣環,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,穩固戴在頭上,不致上下左右晃動,且不可遮蔽視線。違者可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。
(五) 機、慢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:
機、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轉彎,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。違者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。
(六) 汽車未禮讓行人先行:
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3條規定: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人穿越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違者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
二、
常見事故態樣:
(一) 違規停車致妨礙他車行車動線及視線,造成交通壅塞及事故頻繁。
(二) 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並於車道中任意穿越,造成險象環生。
(三) 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時未注意,造成其他行駛中之車輛碰撞。
(四) 自行車為求方便逆向行駛,造成其他用路人危害。
(五) 趕忙上學或接送小孩,未遵守號誌或兩段式轉彎規定,造成事故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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